
近日,网络流传多段视频称东鹏特饮老板在饭局上不喝自家产品,引发股价接连下挫。6月26日收盘,东鹏饮料A股报110.90元,单日下跌1.62%,市值蒸发约13亿元,总市值缩水至814亿元。
6月27日傍晚,东鹏特饮官方账号发布澄清声明,指相关饭局视频“凭空捏造、无任何事实依据”,称其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造成误导,并损害公司声誉。公司表示已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同日晚间,被东鹏特饮赞助的“张雪机车”创始人张雪也发布视频,呼吁“请停止造谣”。张雪在视频中解释:“这个梗是我请蒋总(东鹏饮料集团联席总裁蒋薇薇)喝东鹏,我是参与者,原话是问‘你有没有喝过别人花钱买的东鹏’。吃瓜竟然吃到自己头上了。”
东鹏特饮方面接受媒体采访时进一步说明,网传片段出自今年4月16日东鹏特饮造访张雪机车重庆总部、双方宣布合作升级的活动。当天东鹏特饮创始人林木勤因工作原因并未到场,网传视频中的男子并非他本人。
6月28日,极目新闻记者检索网络平台发现,尽管东鹏特饮与张雪的发声消解了部分舆情,大部分相关视频已下架,但仍有账号发布“东鹏特饮创始人都不敢喝,你们还敢喝吗”等内容。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若查实造谣属实,相关人员涉嫌多层级违法,需承担民事、行政双重责任,情节严重将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民法典》,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造谣者虚构饭局、伪造创始人言论贬损品牌,属于名誉侵权,需删除视频、公开致歉并赔偿维权损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可处拘留或罚款;若为同行恶意抹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可处以十万至五百万元罚款;满足法定情形则触犯《刑法》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赵良善强调,谣言造成企业重大商业名誉受损时,造谣者将面临加重民事赔偿、顶格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三重严惩。刑事层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若谣言导致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渠道大面积解约或股价大幅波动,构成本罪从重处罚,批量水军、反复造谣、借机牟利等情形法院顶格量刑;民事层面,法院可全额支持市值损失、渠道修复、公证律师费等所有开支,恶意诋毁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行政层面,散布谣言从重处以十日拘留并顶格一千元罚款,同业诋毁直接处以百万至五百万元上限罚款,造谣账号永久封禁并列入网络失信名单,拒不履行赔偿判决还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