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张某坚受贿案二审的审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美金1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以下是该案情的详细摘录: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坚犯受贿罪一案,并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3)豫1423刑初456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张某坚利用担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附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以及药学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商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547.5万元和美金1万元。宣判后,张某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同一审一致,主要事实如下:
1. 张某坚在担任某某附院药学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先与药学部副主任李某(另案处理)及副院长王某祥(另案处理)预谋,随后为李某星(另案处理)代理的药品进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更换配送公司、保证业务量及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双方约定,张某坚可获取李某星销往该院药品利润的三分之一作为提成,且随时可支取。从2010年6月至2022年8月,经张某坚和李某协助,李某星向该院销售头孢克肟胶囊、核糖核酸注射液等11种药品。2018年至2019年间,经张某坚和王某祥协助,又销售黄芪多糖注射液、雷贝拉唑注射液等8种药品。上述销售金额合计10.45亿元,获利7300余万元。按约定,张某坚应得2433万元,他授意李某星代为保管这笔款项。
2.2010年至2022年,张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上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某龙在新药进院审批、器材销售及变更配送公司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侯某龙现金人民币21万元、美金1万元及购物卡6万元。
3.2013年3月至2015年中秋节,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西安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徐某增加在该院的药品销售配额,两次收受徐某现金共计30万元。
4.2015年至2016年,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某集团销售业务经理刘某甫在医院药品销售上提供帮助,先后17次收受刘某甫现金共计17万元。
5.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海南中兴元某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郭某玉在医院药品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郭某玉现金共计17万元。
6.2010年至2019年春节、中秋期间,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斌在医院销售医疗物资上提供帮助,先后20次收受张某斌现金共计13万元。
7.2010年至2018年,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某药业集团副总经理朱某玉在项目临床实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朱某玉现金4万元及购物卡1.5万元。
8.2014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武汉某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田某在医院销售药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田某现金5万元。
商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美金1万元,上缴国库)。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医药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通过输送不正当利益,收买医院进药渠道和医生处方权,这不仅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哄抬医药价格,更损害患者利益。它迫使医药产品销售从基于实际临床价值,转向由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让贿赂金额成为选择药械的标准,为高价药械开路。本案中,身为药学部主任的受贿人,本应恪守医者仁心,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采购质优价宜的药品。但他却将职责抛诸脑后,滥用药品采购与管理权,与医药企业建立畸形利益勾连,依据个人不当利益决定药品耗材来源,严重挤压了合法企业的公平竞争空间,并向行业释放了错误信号。
相关违规线索已于2025年第一季度下发至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依据信用评价制度,引导并鼓励配送企业举证,最终穿透代理商“马甲”锁定背后10家医药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均被评定为不同等级的失信主体,或通过提交整改报告、剔除价格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措施纠正失信行为。其中,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等”失信)、海南中兴元医药有限公司(“中等”失信)、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失信)拒不纠正,已按规定采取相应的约束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