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文旅执法通报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严打违规经营行为

今年以来,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拳出击,针对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旅游行业顽疾开展集中整治。此举旨在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游客权益,推动徐州旅游服务质量迈上新台阶。

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意识,同时提醒广大游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现对全市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中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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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旅行社无证经营出境游业务

徐州一家旅行社在缺乏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前提下,策划了包含澳门行程的旅游线路,并借助抖音平台进行宣传招徕。

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许可范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处以罚款及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须严守许可经营范围,严禁超范围操作。若想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必须先行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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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徐州市某旅行社营业部向外发放的宣传单页上赫然写着“升级4星住宿”。然而,该旅行团实际入住的酒店并未参与任何星级评定,根本不具备星级酒店标准。

该营业部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以招揽客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对该营业部负责人作出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网点在开展招徕宣传时,务必确保旅游产品信息的真实与准确,杜绝虚假宣传,避免误导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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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个人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

张某某在未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资讯,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组织游客参与活动并收取费用。当事人自行联系租车、安排行程并全程陪同,既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也无地接社及导游接待。

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鉴于张某某系首次违法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便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招徕、组织旅游活动并牟利,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此类模式往往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缺乏专业安全保障,导致游客权益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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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旅行社营业部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及备案证明

沛县某旅行社营业部在经营期间,未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

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沛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属初次违法且在调查期间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中不予处罚的条件,最终决定对该营业部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共同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依法亮证经营是诚信体系的基本要求,经营者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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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旅行社指派无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旅游包车时发现,某旅行社委派了一名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该公司安排无导游证人员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依据同条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了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严禁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也不得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违反上述规定,将直接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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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未接受旅行社委派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徐州博物馆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导游在没有旅行社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当事人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其作出罚款及暂扣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通过任何其他直接方式承揽导游业务。

综合 | 徐州市文广旅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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