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老板为躲工伤赔偿,竟在员工受伤后火速注销执照,妄图用“主体没了”来甩锅。最近,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棘手的工伤行政诉讼案,最终判决经营者败诉,并划出一条司法红线:事后注销抵销不了工伤责任,个体户得承担无限清偿义务。
时间回到2025年8月,王某某进入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培训机构任教,双方建立了合法的事实劳动关系。同年10月,单位组织团建,这属于工作安排的延伸。活动期间,王某某不慎摔伤,医院确诊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伤情清晰,事实确凿。
按理说,机构负责人杨某某该积极处理工伤、承担用人责任。可他偏偏动了歪脑筋。为了避开赔付,他在事故发生后的12月,迅速办完了该培训机构的注销手续,想通过抹去经营主体信息,让员工维权无门。
就在注销当月,王某某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病历诊断、证人证言等全套证据。
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确认,王某某是在参加单位集体活动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其认定为工伤。
拿到结果后,杨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的理由很牵强:机构都注销了,用工主体资格都没了,认定对象不存在,所以工伤决定该撤销,试图用“主体消亡”来否定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工伤认定审查的是事故发生时的用工状态和履职关联,看的是事发瞬间,而不是事后的存续情况。
本案中,王某某受伤时,该机构登记在册、正常经营,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事实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完全符合工伤要件。杨某某事后恶意注销的行为没有法律溯及力,既不能推翻客观存在的工伤事实,也逃不掉法定责任。人社部门的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院因此驳回其全部诉求。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杨帆 校对:吴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