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独自乘电梯进出从14楼坠亡 父母索赔68万 法院判物业担10%责任

4岁女童小红(化名)独自乘坐电梯,并在楼层间反复进出,最终从14层走廊通道的窗户坠亡。事后,其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驳回物业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小红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需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5736.1元;开发商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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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离世。电梯监控记录显示,事发当日17时32分至17时38分,小红独自一人乘梯,在9楼至14楼之间多次进出。最终,她不幸从14楼走廊窗户坠落。经警方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DNA检测,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确认系意外高坠死亡。

小红母亲在接受某派出所询问时陈述:“2024年6月24日约17时40分,我和女儿回到家,我女儿说要去小区一楼花园玩滑梯,我就说我身体不舒服,我回卧室躺一下,然后我女儿就自己出去了;直到18时12分许,同栋2楼的一名住户就打语音电话给我,并说我女儿出事了让我快点下一楼;我不知道我女儿何时离开家……我女儿当时是在客厅看电视的,我是打算休息一下才带她下去玩的,后面我女儿没有跟我说就自己出去了,我一直以为她在客厅看电视,过了十多二十分钟,我才知道女儿出事了……”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小红仅4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现场勘验笔录》,案涉窗台高度为90.5cm,符合规定标准,且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对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位于高层住宅14层,坠楼窗户处于走廊通道,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共用区域。该处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及防护栏等安全措施,缺乏应有的安全防护,存在隐患。结合现场监控及《现场勘验笔录》,物业公司本应通过监控发现幼童小红独自乘梯且反复进出的异常,却未及时察觉并到场巡查。虽小红因个人原因坠楼,但事发时年幼,缺乏危险防范能力。若物业公司做好窗户防护,或及时发现监控异常,或许能起到一定保护作用。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酌定其对小红死亡后果承担10%赔偿责任。

经核定,小红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1357361元。按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小红父母135736.1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提醒:

家长务必增强安全与监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将孩子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提高服务标准,日常管理中定期巡查风险点,重点排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对风险区域张贴警示标识,时刻筑牢安全防线,避免悲剧重演。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