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6日电(记者 李京统)参军入伍,是许多年轻人年少时的憧憬。每逢征兵季,总有大批有志青年将报效祖国视为人生首选。

来自江西南昌的杨某某,踏入军营不过两个多月,便显露出服役态度消极。尽管部队反复开展思想帮带,县、街道两级征兵工作人员也多次进行政策教育,他仍拒不履行服役职责,离队意愿坚决,最终被部队作除名处理。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通报了这一对杨某某拒服兵役的处理决定。

此前,因拒服兵役受罚的案例并不鲜见。今年以来,山东德州的侯某某、广东汕尾的李某、黑龙江齐齐哈尔的朱某某、广东陆丰的蔡某某等多人,均因同样原因被公开通报。

梳理近年来的通报信息可见,部分青年入伍后难以适应军营环境,甚至出现拒绝参加训练、翻墙逃离部队等行为。

2023年8月,广西德保县通报的一起案例显示,黄某某于2023年3月获批入伍。入伍后因不适应部队管理,萌生逃离念头。4月17日凌晨,其翻墙逃离部队未遂,经多方劝导,仍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

2024年9月,海南省白沙县通报了王某某的情况。在新兵训练期间,该员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多次以腿痛为由不参加正常训练,一个月内竟三次递交拒服兵役申请书。

2025年9月入伍的朱某某,到部队后对训练产生抵触,畏难情绪明显,常以身体不适为由申请休息,时常情绪低落、消极怠工。

上述案例折射出少数青年国防意识淡薄、责任担当缺失,同时也警示了兵役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投身军旅,保家卫国,不仅是职业选择,更是法定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目前,我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征兵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少数青年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入伍后又欲离开。但部队绝非“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之地,倘若人人皆做逃兵,国家安全谁来守护?因此,拒服兵役行为必受严惩。

梳理公开通报案例可知,对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主要涉及公务员及国企、事业单位招录限制、经济处罚、出入境手续办理限制、升(复)学手续办理限制以及向社会通报等。

以此次受处理的杨某某为例,他面临五项处罚:

一是被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是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39664元的经济处罚;

三是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在常住地人口信息系统及其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上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四是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五是通过主要媒体、政务网平台向全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及相关处罚决定。

其他案例的处理结果基本涵盖上述五项,此外还包含一些额外措施。

例如,今年5月被通报的黑龙江齐齐哈尔朱某某,其惩戒措施还包括不得入党,不得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社会各类荣誉评选,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不得参与军队任何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服务等事项。在律师、教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保险师、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等资格认证和就业安置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参军入伍绝非儿戏。国家的长治久安,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付出与坚守。这些公开通报的案例,犹如警钟,提醒每位青年正视征兵工作的严肃性和国防事业的庄严性,做出真正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