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姨案”有了新动向。
8月5日晚,被拐儿童钟彬向南方+透露,他收到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发来的《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明确显示,“谢家梅拐卖儿童案”已在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至此,那个潜逃二十多年、人称“梅姨”的人贩子,其真实姓名——谢家梅,终于通过官方文件坐实。
这起案件牵扯出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间,在广州增城、惠州博罗等地失踪的9名儿童。主犯张维平、周容平已于2023年4月被执行死刑。随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南方+记者就定罪量刑、追诉时效以及受害方权益等核心问题,专访了此前代理被拐儿童案件的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南方+:谢家梅的真名一直是个谜,如今通过检察院文书曝光,说明侦查阶段拿到了什么新证据?真名确认对后续判决有什么实质帮助?**
**付建:** 这次告知书以司法文书形式锁定了谢家梅的真实身份,包括她的出生年月、曾用名、现居地、过往居住地,甚至行程轨迹可能都已摸清。真名的确认,对定罪量刑都有实质性意义。
**南方+:案子已移送检方,您预估检方会以什么罪名起诉?她能否被认定为“拐卖儿童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付建:** 我倾向于认为会以拐卖儿童罪定罪。但她大概率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前提是存在犯罪集团,且需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结合此前披露的信息,梅姨与张维平、周容平之间,我认为缺乏犯罪集团的共同意思联络,也不具备那种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因此,本案首先不构成犯罪集团,她也就不存在首要分子一说。不过,她在其中作用关键,且参与次数多,既有查实部分,也可能还有未查实部分。
**南方+:张维平、周容平已伏法,梅姨作为中间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如何界定?她有没有辩称为从犯、争取轻判的空间?**
**付建:** 我个人觉得,他们可能并不构成整体上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共同的意思联络和稳定的团伙分工,比如谁负责偷、谁负责运、谁负责卖、谁负责收钱,且有明确的层级关系。
这几人更像是松散协作:张维平、周容平负责偷抢孩子,梅姨负责找买家、做中间人。这种模式难以认定为整体共同犯罪。当然,不排除在具体个案中构成共犯,例如某起案件中梅姨事前指使张维平去偷,自己负责卖,那这一单可视为共犯。但总体而言,不会认定为整体共同犯罪,她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需分案具体分析。
**南方+:案件跨度二十余年,是否存在追诉时效争议?以目前案情,您预判量刑范围在哪?**
**付建:** 不存在追诉时效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一直在报案、一直在侦查中。若当时无人发现或报案,过了20年才启动,才涉及追诉时效问题——那需由检察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但本案始终处于追诉过程中,时效问题不成立。
关于量刑,我认为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极大。参考张维平、周容平已被执行死刑的先例,无论梅姨是否与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仅凭她涉案人员众多、使用暴力手段、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严重这些情节,都指向重判。
**南方+:舆论关注梅姨年龄可能超75岁。另外,按程序,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应移送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媒体发现此案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这些因素会影响死刑判决吗?**
**付建:** 依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收到此类案件,应移送中院审判。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仅是审判前置程序,后续必然移送中院,这不会影响死刑的依法适用。
若梅姨归案后,在审查起诉或一、二审期间年满75周岁,依刑法规定不适用死刑。但梅姨在中转儿童过程中有暴力致儿童死亡行为,属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情节,仍可能被判处死刑。
**南方+:9名被拐儿童家庭表态要出庭作证,审查起诉阶段受害方能行使哪些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会有何诉求?**
**付建:** 这里需纠正一个说法:被拐儿童家庭不可能“出庭作证”。法律上,他们是受害人,非证人。证人与受害人区别明显:证人是目睹偷抢过程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人。
被拐儿童及其家属本身是受害方,身份固定。他们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但可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委托律师以受害人身份参与。受害人可选择提起或放弃附带民事赔偿,但身份不变,永远是受害人。
**南方+:公众最关心,梅姨落网后能否供出张维平案外的其他被拐儿童线索?她到底经手了多少孩子?**
**付建:** 实话讲,她经手的孩子数量应该不少,关键看她交不交底。当年涉案人多用化名,许多人已不知情,以当时侦查手段难全部查清。
她落网的实质意义有三:一是协助查清张维平、周容平等其他案犯线索;二是若如实交代,可提供其他被拐儿童线索;三是可能牵出其他在逃人贩子。警方会依据口供对其他案件立案。但说实话,梅姨作为潜逃多年未抓获的人贩子,想从她口中获取有效线索很难。她经历复杂,不会轻易开口。不过,她的落网和受审,对被拐儿童早日回家、对失子家庭而言,无疑是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