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买的古玩可能是假的,法院为何不支持退款?

文玩古玩收藏,是许多人钟爱的一项活动。有人被古物的历史积淀吸引,有人则看重它的收藏价值与升值潜力。不过,古玩市场门类繁多,真假难辨,“捡漏”的喜悦和“踩坑”的失落时常一同出现。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7月7日发布的信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判决了一起因购买古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古玩属于特殊商品,交易过程中通常会遵循特定行业规则。买家应该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和眼力来判断真伪,卖家一般不对物品的好坏真假负责担保。既然双方已经依照法律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卖家也依约交付了商品,而且交易完成已经有段时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经对物品的朝代等具体细节有过明确约定,也没有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那么买家要求退款的理由就不够充分。

购入古玩近5年,买家坚称是仿品要求退款

金山区人民法院透露,2020年8月,张先生和朋友们一起去陈先生的店铺及家中挑选古玩,最终选中了宣统年制粉彩百蝶瓶、乾隆年制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各一件,外加其他几件品类,总价为87000元。

2020年10月,双方协商后对部分物品进行了更换,陈先生出具了一份价格情况说明,上面记录了更换的情况和每件古玩的定价,但对物品的年代真伪没有作出任何承诺,双方签字确认。

图为涉案古玩物品。“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

2025年4月,张先生提出百蝶瓶、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其实是仿品,要求退货退款;陈先生则表示交易时间太长、购买古玩全凭眼力、买卖前张先生和朋友们已经“掌眼”了,因此拒绝退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最终诉至法院。

张先生表示,当时是陈先生反复保证才决定购买的,现在相关物品被认定为仿品让他遭受了经济损失,陈先生有欺骗行为,应该退款并支付利息。

陈先生则表示,张先生声称上述物品是仿品,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古玩行内有不成文的规矩:“真假自鉴、风险自负、下手谨慎、落子无悔”,通常就是“出门不退”。同时,上述物品也曾参与相关巡回展览,由专家鉴定过,因此不认可张先生的诉求。

为何“退款理由站不住脚”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禁止买卖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存在禁止买卖的情形,因此双方的交易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古玩属于特殊商品,交易中通常遵循特定行业惯例。买方应当依靠自身的知识、经验、眼力来辨别真伪,卖方一般不对物品的优劣真假作出保证。如果确实存在保真承诺,需要有过明确约定。

本案中,首先,双方已经依照法律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陈先生也依约交付了商品,而且交易完成时间较长。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对物品的朝代等具体情况有过明确约定,也没有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张先生要求退款的理由不够充分。

其次,张先生虽然声称他委托他人对三件物品进行了鉴定,但未能提供鉴定证据。张先生还提到陈先生反复保证物品是真品,但从陈先生出具的价格情况说明来看,其中并没有作出保真承诺。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张先生不仅去了陈先生的店铺看货,还去了陈先生的家挑选,双方也进行过一次换货,这说明双方对这次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考虑到古玩交易的特殊性质,陈先生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张先生说陈先生有欺骗行为,难以成立。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